本文摘要: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日前发布。
修改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全称条例)日前发布。更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用于,避免非法加到,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性,是条例重点解决问题的问题之一。条例规定,禁令用于农业部发布停止使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备必要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令在反刍动物饲料中加到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令用于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性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性用于规范,对生产过程实行有效地掌控并实施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仔细观察制度;禁令用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展开拆包、填装,不得展开再行加工或者加到任何物质。
经营者应该创建产品购销台账,真实情况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为了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增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低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撤消涉及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专门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低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用于农业部发布停止使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备必要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低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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